重 要 通 知:
凡與上海信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合作的發件人或合作伙伴,需認真閱讀《運輸協議》并同意遵守本協議,如有額外特定條款,發件人或合作伙伴須與上海信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協商并簽訂書面協議。
運 輸 協 議
當您(以下稱“發件人”)委托上海信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稱“承運方”)從事貨物運輸服務時,作為“發件人”,您即代表您本人和代表任何可以從貨物中獲利的任何其他人,同意上海信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運輸協議》自上海信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接受運送服務之時起適用,除非另有上海信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授權官員書面形式的協議。您在任何特定服務功能下(已經支付額外費用)的法定權利不會受到影響。
“發送的貨物”是指在一份運單下運送的所有文件或貨物,可以由承運人選定的任何方式來運送,包括航空、陸路或任何其他運輸設備。“運單”應包括承運方自動系統生成的所有標簽、運單或委托單,并應包含本協議。所有運送的貨物都將根據本條款規定,承運方只承擔有限責任。如果發件人要求獲得更多保護,因此請發件人對責任及瑕疵無法明確的任何運送環節區域自行投保,保險費用另計(請參照下文,以便獲得更多信息)。承運人并不包含承運人委托運送之人及其代理人,承運人與該受托運之人并非共同承運人,故不受連帶責任。
1. 海關關稅、出口商品與進口商品:
為了向發件人提供服務,承運方可以代表發件人開展以下任何活動:(1)填寫任何文件、修改產品或服務代碼,以及根據所適用法律和規章的要求,支付任何關稅或稅款,(2)承運方作為發件人的承運代理商,完成海關與出口控制事宜,以及作為收件人,指定海關經紀人,完成海關結算與入關手續;(3)在收到承運方認為得到適當授權人員要求的情況下,將快件改寄給收件人的進口經紀人或其他地址。
2. 不可承運的貨物:
發件人同意其運送的物品屬于可接受的運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不予運輸: (1)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 任何所適用法律國家的政府部門或其他相關組織劃定為危險材料、危險物品、禁運或限運物品;(2)所適用的海關規定要求申報而未申報;或者捷網國際認為無法安全、合法地承運的物品(這些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動物、金條、貨幣、不記名的可流通票據、貴金屬和寶石、軍火或武器彈藥及零配件、人類尸體、色情材料和非法麻醉劑/毒品)。
3. 可派送物與無法派送物:
貨物無法投遞到郵政信箱或按照郵政編碼投遞。貨物可以投遞到發件人指定的收件人地址(就是指在郵政服務的情況下,被確定為首要接收地址的郵政服務),但不一定是收件人本人。僅標明中心派送區域地址的貨物將被送往該區域。如果收件人拒絕派送或拒絕向支付派送費,或者貨物被確定為無法接受,或者物品的價值低于關稅價值,或者無法通過合理努力識別收件人或找到收件人的地址,承運方將盡其所能,將托運貨物返回給發件人,費用由發件人承擔,否則承運方可以轉讓、處置或出售托運物品,而不向發件人或任何第三方承擔任何責任,從而利用該收益補償服務費用和相關行政開支,收益盈余將返回給發件人。
4. 包裝與檢查:
包裝屬于托運人當然責任,由于包裝不當以致數據或貨品損壞及遺失,應屬發件人應自行承擔之責任。承運方對因包裝不善、收件人地址不詳、不正確等,將不承擔運送延誤、破損或遺失的賠償責任。承運方有權在未通知發件人于必要時或政府機關要求的情況下對貨物進行開封檢查,以供承運方或政府機關查驗。
5. 運費與賬單:
承運方運費是根據實際重量或體積重量的最高值來計算的,承運方也將重新稱重或測量托運物品,從而確認計算結果。發件人應當向承運方支付或補償基于承運方提供服務或者承運方物流代表發件人或收件人或任何第三方所發生的所有運費、儲存費、關稅和稅款,以及如果托運物品如第2部分所規定為不可接受的運輸品時發生的所有索賠、損害賠償金、罰款和相關費用。
6. 承運方的責任:
承運方基于本協議對發件人所承擔的責任僅限于直接損失,且不超過本條款所規定的每公斤或每磅的限額。因發件人可事先對特殊風險投保,承運方不承擔任何其它損失或損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潤、收入、利息及未來業務的損失),無論這些損失或損害是特殊的或是間接的,無論承運方是否在受理快件之前或之后知曉存在這些損失或損害的風險。如貨物采取包含空運、路運或其它方式的多式聯運,除非另有證據,否則任何損失或損害將被推定發生在運輸階段,承運方在任何一票目的地位于中國大陸境外的貨物運輸中所承擔的全部責任都不超過貨物實際現金價值,且文件不得超過20元美金的最高額度,貨物不得超過100元美金的最高額度。每票快件只能提出一次索賠,且這種賠償將作為對有關損失及損害得全部和最終得解決方案。如發件人認為本協議關于賠償得規定將不足以補償其損失,則應對貨物得價值做出特別聲明并按本協議第9條(貨物保險)的規定要求保險或自行投保,否則發件人將承擔一切損失和損害的風險。
7. 貨件簽收:
貨件在收貨人或代理人在現場提貨時,進行簽收(蓋章)等表示接收貨物的正常簽收。收件人或代理人簽收時要求驗貨,必須聯系甲乙雙方部門同意后方可給予收件人驗貨,并要求客戶嚴格檢查外包裝是否完好,包裝有異常需對貨物的重量復查并拍照記錄后再開箱驗貨,如發現內外損壞或短少,現場拍照過磅,簽收單上注明貨物異常具體情況。
8. 索賠時限:
任何索賠必須在承運方接受運件后的30天之內,以書面方式向承運方提交,否則承運方將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承運方需在48小時內受理并回復是否可以理賠及理賠方案,破損或者丟失貨物按照正常的賠付方案處理,客戶繳納保險的貨物,按照保險理賠程序賠付!
9. 貨物保險:
如發件人在保險公司的《貨物運輸險投保單》正面填好保險項并確定投保,或通過承運方的自動控制系統提出代為投保的要求,并支付了所需的保險費后,承運方可以為發件人按照貨物的實際現金價值就快件的丟失或快件自身的毀損投保。貨物保險不包括間接損失或損害,也不包括因運輸延誤而導致的損失或損害。
10. 運輸延誤:
承運方將按照其正常運送標準合理努力派送快件,但這些標準并不屬于承諾,也不構成協議的組成部分。承運方不對運輸延誤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11. 不可抗拒因素:
對于超出承運方控制范圍的原因而導致的損失或損害,承運方不承擔責任。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地震、龍卷風、風暴、洪水、大霧;戰爭、空難或禁運等不可抗力;貨件固有的缺陷或特性(無論承運方是否知曉);暴亂或民間騷亂;非承運方雇員或與承運方沒有合同關系的人員的作為或不作為,如發件人、收件人、第三方、海關人員或其他政府部門;勞資事件;對于電子音像圖片、數據或記錄的電磁性損壞或刪除。
12. 《華沙公約》 :
在空運條件下,如果運送的貨物的最終目的地或停靠國不在發件國,則《華沙公約》在可適用的情況下,適用于并在大多數情況下限制承運方對快件丟失、損壞所應承擔的責任。
13. 發件人的保證和賠償責任:
(1)如發件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違反以下保證和陳述,發件人應賠償因此而給承運人造成的損失和損害;(2)發件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信息是不完整和不準確的;(3)貨物系由發件人或其雇員在安全的前提下準備的;(4)發件人準備貨物的人員足可信賴;(5)發件人應確保貨物在準備、倉儲或運輸過程中承運方免受他人不當干擾;(6)貨物的所有標識完整準確,地址清晰,包裝妥當,適于一般注意程度下的安全運輸;(7)貨件符合有關海關和進出口的規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8)運單、報關單、裝箱單、形式發票等系由發件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網絡提交(微信、QQ、郵箱等)同等有效,本協議對發件人具有約束力。
14.線路選擇:
發件人接受所有的線路選擇和變更,包括貨物可能通過中間停靠點運輸中的中轉站。
15. 適用的法律:
考慮到承運人的利益,除與所適用法律沖突,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將受到快件原發件地國法院的非排他管轄,并適用原發件地國法律,發件人不可撤銷地接受該管轄。
16. 可分割性:
本協議任何部分的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它條款的效力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