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定于2020年4月14日(星期二)上午10時舉行新聞發布會,海關總署新聞發言人、統計分析司司長李魁文介紹2020年一季度進出口情況,并答記者問。
李魁文:
“近期,我們對醫療物資出口實施了相應監管。大家知道,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進一步強化監管,規范醫療物資出口秩序,對更好地發揮我國醫療物資在全球抗擊疫情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義。海關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強化監管,優化服務,支持有資質、有信譽的企業有序出口,為醫療物資走出國門、支持國際社會共同抗擊疫情營造良好的通關環境。
最近我們會同有關部門發布了相關公告。醫用物資質量安全直接關系人的生命健康,中國海關始終高度重視,采取有力措施,加強出口醫用物資的監管。比如,前期聯合發布了第5號公告,最近剛發布了第53號公告,也是為了進一步推動醫療物資的有序出口。海關將對相關工作情況做進一步解讀和發布,希望大家關注相關專題新聞發布。”
根據海關總署2020年第53號公告,自4月10日起,對“6307900010”等海關商品編號項下的11類醫療物資實施出口商品檢驗,共涉及19個HS編碼。之前,對出口檢測試劑已實施衛生檢疫。
而海關總署第53號公告發出之后一天,4月11日海關就發布了一條緊急通知,針對53號公告做出了具體解釋。再結合14號的新聞發布會中提到的公告解讀。
無數人擔心的“法檢”,沒有了。
一、出口申報
對53號公告所列11類出口法檢醫療物資企業通過單一窗口申報報關,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檢商品的是,此次新增法檢出口醫療物資無需實施產地檢驗,報關時無需出口電子底賬。
(1)對出口法檢醫療物資,企業需在報關單商品名稱欄填報用途,并注明是否醫用,檢測試劑需注明是否為新型冠狀病毒檢測用。
溫馨提示:同一HS編碼下既有醫療物資又有非醫療物資的,應根據商品本身特征即生產制造標準,確定是否醫用。
(2)對三部委“5號公告”所列(含公告后續調整所列)的出口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5類醫療物資,企業向海關報關時,須提供書面或電子聲明和我國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新冠病毒檢測試劑還須提供藥監部門出具的出口銷售證明。
(3)對其他出口法檢醫療物資,企業向海關報關時,應當提供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備案證明和質量安全承諾聲明。對無相關證明和承諾聲明的,海關將實施嚴密監管。
(4)對新冠病毒檢測試劑,發貨人應當申請衛生檢疫審批,憑《入/出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通過單一窗口報檢,經海關檢驗合格后,獲得電子底賬,報關時填寫電子底賬帳號。
鄭重提示:企業必須按規定如實向海關申報,對將醫用物資偽報為非醫用物資的,依法從重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地方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質量安全要求
出口法檢醫療物資應當符合進口國(地區)的要求,對進口國(地區)無質量安全標準要求的,應當符合我國質量安全標準。
海關總署關于印發
《海關實施出口醫療物資法定檢驗工作方案》的通知》
(署監發「2020」72號)
內容摘要及解讀如下:
按照72號文件要求,對于53號公告規定的11類(19個商品編碼)出口法檢醫療物資,采取的是驗證管理方式,就是不需要做商品品質檢驗,無需出口電子底賬,企業正常申報報關單。
單證提交要求:在三部委發布的“5號公告”里的5類醫療物資,提交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和企業承諾聲明;在三部委發布的“5號公告”外的醫用物資,企業提交注冊證和質量安全承諾書,非醫用物資不要求提交注冊證和質量安全承諾書。
三、裝運前檢驗
按照中國和國外政府簽訂的雙邊協議,對出口至部分國家和地區的商品需申請實施裝運前檢驗。
聲明: 企業是出口醫療物資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海關依法實施檢驗監管。出口屬于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進出口商品冒充合格進出口商品的,將依法依規嚴厲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